社會上各式各樣的活動中,若有利用影音視聽內容,而要與活動目的作連結,以豐富活動的深度與廣度,達到舉辦各類活動的目的,於公開場所播放影片,就應取得「公播版」的授權,以下列舉可能需要取得公播版影片之授權之情形,供民眾參考:

  1. 司機每天在遊覽車上播放影片,供乘客於坐車途中欣賞;
  2. 策展單位(例如:XX廣告公司)為舉辦特定主題展覽等藝文活動,於展覽期間播放該主題的電影,並收取門票費用;
  3.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每週末在會客室或社區活動中心播放影片供社區居民欣賞;
  4. 民間企業每月舉辦電影欣賞會,提供員工之休閒使用;
  5. 學校圖書館設立小型放映室,供學生觀賞電影或是定期辦理電影欣賞;

上述例子中的司機(遊覽車業者)、策展單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民間企業及學校圖書館,除非利用型態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可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使用公播版影片或是另行向影音提供者取得授權,才能向公眾公開上映,不能直接以家用版影片播放,也不能以出租版向公眾播放影片,才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情事發生。